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信用建设,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诚实信用、规范服务,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障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包括经营业户,下同)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规费缴纳等情况的综合评价,用积分的形式体现并公示。
第三条 信用档案包括建档企业的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和信用记录(见附件2)以及与企业经营状况有关的奖惩记录、监督检查记录、举报投诉记录、事故记录等。企业的基本情况由运管机构掌握,不向社会公开;企业的信用记录则由运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并进行信用得分排名(见附件3),发挥公示、提示、警示作用。
第四条 建立信用档案的对象是全省的道路运输企业,按经营业务的不同分为客运企业、客运出租车企业、货运企业(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汽车客运站、汽车货运站(场)、汽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等档案,建档企业按经营业务不同分别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互不影响。
第五条 建档企业实行代码制,由各市运管处(局)按编码规则(见附件4)进行编码后报厅运管局确认。
第二章 考核的实施及程序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运管机构负责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考核具体工作由企业所在地运管机构的稽查部门负责。考核结果的公布权限:三级(含三级)以上客运企业、货运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经厅运管局核实后,进行全省排名并由厅运管局公布;其它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经企业所在市运管处(局)核实后,在本市范围内排名,由市运管处(局)公布。
第七条 信用档案由考核部门负责记录和管理,每年进行一次汇总,得出考核结果;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八条 各建档企业每次考核的标准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信用总得分最高为1100分。企业信用得分不满700分的,为不合格;700分以上的,为合格。
第九条 信用考核合格者,实行信用等级制:信用等级的划分,每年按考评分数进行,第一等级为信用AA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企业的10%确定具体名额;第二等级为信用A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企业的15%确定具体名额;第三等级为信用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企业的20%确定具体名额。
第十条 信用考核标准由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完费信用、信用表彰五个项目组成。
第十一条 按信用考核标准(见附件5),考核实行积分方法,除了信用表彰一项可以视情况加分外,其他考核项目都是视情况扣分。
第十二条 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完费信用所需的材料由负责考核的运管机构收集;信用表彰所需的材料由各建档企业提供,运管机构核实。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建档机构应当及时收存。外省运管机构将我省企业在外省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抄告我省运管机构的,应该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各建档企业每月应将考核所需的材料如实报送所在地运管机构,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建档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在96520网站上公示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
第十五条 被公示单位发现其信用考核结果有误,应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向负责实施信用考核的运管机构提出异议,由该运管机构进行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异议成立的,由该运管机构签署意见后报上级运管机构。上级运管机构经过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认为异议成立的,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建档企业信用考核的最终结果,由考核部门在次年1月下旬公布在96520网站上。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信用考核结果,可作为道路运输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招投标、线路审核、企业资质评定、站级核定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道路客运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线路审批和参加线路招投标,并对已到更新期的车辆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整改期满,信用考核还不合格的,其年审不予通过,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某些线路(班车)停业整顿。
第十九条 道路货运企业(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货运业务的核准;整改期满,信用考核还不合格的,其年审不予通过,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某些车辆停业整顿。
第二十条 出租车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审批出租车经营权或暂停参加出租车经营权招投标,并对已到更新期的车辆自动停运,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整改期满,信用考核不合格的,其年审不予通过,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某些车辆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维修企业、驾培企业、检测站、客运站、货运站(场)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业务的核准;整改期满,信用考核不合格的,应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并对其原经营范围作相应调整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全省举报投诉服务电话为96520,受理单位对举报投诉必须要有反馈记录。
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按考核权限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通报,并报备厅运管局。
第二十三条 建档企业报送材料时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除在全省通报外,一年内不得参加经营线路招投标或申请新的经营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贯彻实施本办法工作中,运管机构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认真做好信用考核工作,表现突出的,由上级运管机构予以表彰。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严重失职,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